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出于主觀故意的“二次撞擊”現象,單從現場一般很難認定,除非有現場錄像、現場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線索。對于剎車痕跡與行為人是否進行沖撞準備的證據上,一般可以辯護為出于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過失,所以這類證據并不能作為直接證明犯罪的直接證據。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擊現象的成因中,“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屬于邏輯學上的矛盾關系,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說,當交通事故中出現二次撞擊現象的時候,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主觀故意,則說明對方起碼是主觀過失。同時,交通事故中二次撞擊是由交通違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條件的,即使有過失行為引起二次撞擊,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1、機動車與機動車
如果兩方均無過錯將公平分攤,但公平分攤不是平均分攤,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劃分。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如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均無過錯,將由機動車承擔全責。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無法查明交通責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交警無法根據證據對事故發(fā)生的具體原因做出判斷,且不能確定事故責任程度。這種情況一般存在兩種類情形:
1、機動車與機動車相撞無法確定的情形
根據《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如果發(fā)生機動車雙方無法確定過錯的情形,那么會按照公平原則,有雙方平均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相撞無法無確定責任的情形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對機動車一方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此次事故中非機動車有責,那么將有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有責,那么將適當減輕機動車的責任。如果此次事故是非機動車故意為之,那么機動車將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