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保險公司賠不賠?一則保險案例告訴你
高血壓作為一種眾所周知的慢性疾病,對于年齡較大的人來說是一種高度易感的疾病中。根據調查,35歲以上人群中高血壓的總患病率高達44.7%。使用如此引人注目的慢性疾病作為保險拒賠是否合理?我們下面根據一個案例來分析一下。
1、公司投保,意外死亡
小博是一家運輸公司的海員,一年四季都在船上工作,該公司還為員工投保責任保險。當天,小博輪休。晚飯后,他告訴他的同事他很累,要去入睡。他的同事并不在意。第二天,船長定期檢查小博并讓代理陳某去找陳某到小博房間發(fā)現小博已經死了,身體已經很冷了。
2、公司賠償,保險拒賠
事故后小博運輸公司賠償其家庭50萬元,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原因是小博疾病死亡,是免責條款,可以免除保險責任。免責聲明條款已被證明是醒著的,被保險人也已經簽署,豁免條款已明確規(guī)定義務。家人不滿意并與保險公司談判。無奈,將保險公司被告上法庭。
3、法院審查
庭審中,小博家庭主張小博死因過度勞累、情緒激動、神經緊張并誘發(fā)猝死,出生前進行體檢,所有指標均正常,未發(fā)現重大疾病。
保險公司辯稱,由于被保險人工作的特殊性,生活在船上,飲食主要是葷食為主,很容易導致心血管疾病。隨著年齡的增長,它也容易出現高血壓和中風等疾病,被保險人死于高血壓等疾病,是保險合同免除條款,不需要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認定,有關部門的調查顯示,小博死亡原因不明,因為船上海員24小時的特殊性確定了很難排除工作死亡原因之一。此外,保險公司尚未發(fā)布相關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是一種疾病死亡,而高血壓性心臟病并不一定導致死亡。而死者在去世前通過體檢,未發(fā)現高血壓等重大疾病,因此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未成立,需要承擔保險責任,按保險公司的規(guī)定判處保險約定金額為賠付人名幣30萬元。
根據以上的案例我們了解到,投保錢的如實告知很重要,這樣可以避免在出險后,出現很多不必要的理賠糾紛,傷勞傷神又傷錢,大家在投保的時候需要注意,如果出現以上的類似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