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gòu)成
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利益條款)、個人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基本條款)、現(xiàn)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guān)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共同構(gòu)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凡十八周歲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qū)ζ渚哂斜kU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分十年、二十年兩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合同的保險期間,但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周歲。
第四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nèi),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內(nèi)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八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yīng)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
六、被保險人在本合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因疾?。?/p>
七、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fā)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chǎn)處理。
第六條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為年交。保險期間為十年的,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五年和十年兩種;保險期間為二十年的,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十年和二十年兩種;以上交費期間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
一、申請滿期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二、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等相關(guān)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八條附則
一、本合同基本條款中“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事項不適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條款與本合同利益條款相抵觸的,以本合同利益條款為準。
第九條釋義
基本保險金額:指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yī)生開具并遵醫(y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酒后駕駛:指經(jīng)檢測或鑒定,發(fā)生事故時車輛駕駛?cè)藛T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或醉酒后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檢驗。
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qū)動或者牽引,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戰(zhàn)爭: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jīng)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斗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軍事沖突: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范圍內(nèi)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暴亂: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