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基本簡介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yè)與工程管理、并與施工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需按照國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業(yè)對該類勞動團體購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其保險金額一般是建筑方根據自己的利益進行選擇。一般保險費是根據施工人數或建筑面積或工程總造價三者選一來計算。
主要特點
1.保險期間: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xù)。
2.保險金額:
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yè)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yè)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規(guī)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責任范圍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本條第(二)、(三)款約定的殘疾、燒燙傷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之一的[1],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并后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三)燒燙傷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燙傷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燒燙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多處燒燙傷的,無論是否發(fā)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給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項的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燙傷并伴有殘疾的,保險人僅按燒燙傷給付比例和殘疾給付比例中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且發(fā)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最高一項的燒燙傷保險金,即:后次燒燙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燙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后次的燒燙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且發(fā)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燒燙傷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
(四)交通事故責任
被保險人因乘坐本單位交通車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傷害的,保險人也根據本條第(一)至(三)款的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五)責任終止
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一次或累計給付的身故、殘疾、燒燙傷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投保方法
施工企業(yè)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xù)。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yè)統(tǒng)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yè)主直接發(fā)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yè)直接辦理。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jiān)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情況作為審查企業(yè)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fā)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xù)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保險待遇
死亡給付
殘廢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廢時,保險人按殘疾程度大小分級給付殘廢保險金。殘疾給付是部分給付,最高以死亡給付為限。
醫(yī)療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yī)療費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付。醫(yī)療給付規(guī)定有最高限額,且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住院津貼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法律政策
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yè)從業(yè)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yè)事故風險,增強企業(yè)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yè)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2003年內,要實現在全國各地全面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目標。
各地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本地區(qū)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和完善有關規(guī)章制度,引導本地區(qū)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有序健康發(fā)展。要切實把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做為今年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來抓。已經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qū),要繼續(xù)加強和完善有關制度和措施,擴大覆蓋面。尚未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qū),要認真借鑒兄弟省(區(qū)、市)的經驗,抓緊制定有關管理辦法,盡快啟動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