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有效保險合同的雙方都享有自己的合同權利,但也需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如果一方沒有合法的理由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即為違約。對此當事人可以訴諸法院,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判決違約方執(zhí)行原合同條件,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遭受損失的受害方予以補償。據(jù)此,在傳統(tǒng)的保險法理論上,保險人拒付的責任基礎在于有效的契約,它屬于合同法的當然范疇。
現(xiàn)如今是一個法治社會,我國現(xiàn)在也在整治打擊不良企業(yè),要是購買了某些保險之后被惡意拒賠可以通過相關的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可以去上訴,對峙公堂是最好的解決辦法,法律會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釋。
當遇到惡意拒賠的時候不要慌張,要保持一顆鎮(zhèn)靜的頭腦去尋求解決的辦法,不要私底下和惡意拒賠的保險公司達成某種共識,可以找自媒體等進行曝光,比如網絡曝光。
通常而言,保險人拒絕對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都會有一定的理由,這些理由主要包括“免責條款的認定”、“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和“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等。對于合同框架下的爭議自然只能適用合同的相關法理解決,但是,對于那些“理由”明顯不成立,被保險人的拒賠是惡意的,按照合同的原理進行處理,被保險人至多只能是挽回了本應所得的合同利益,對于保險人的惡意只能任其“逍遙法外”,法律的懲罰和預防功能無法得以彰顯。
保險人惡意拒付或者拖延支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只能通過合同路徑來實現(xiàn)自我救濟,對于保險人的惡意往往顯得無能為力。為了進一步保護被保險人在與保險公司交易中的利益,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美國多數(shù)州法院在平衡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之下,在傳統(tǒng)的合同原理之外構建了一種訴訟理由,人們一般將這種訴訟理由稱之為“惡意訴訟理由”。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除了要承擔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責任外,往往還要為被保險人的一些合同外的損失負責。